宁波市家居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家居产业协会”,英文名为
“NINGBO HOME FURNISH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成“NHF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宁波家居产业及其相关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产业影响力的个人自愿结成隶属于市工商联的独立的产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为家居产业服务,促进宁波市家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本会的任务是发挥政府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产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的全部工作和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全国工商联章程。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工商联直属商协会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浙江省宁波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市工商联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产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出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搞好产业管理,推动家居产业发展。具体业务范围: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产业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开展相关党建工作。
(二) 对家居产业基础资料进行调查、整理,掌握产业全面情况,对国内外家居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研究产业发展方向,探索产业发展规律。
(三) 提出家居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扶优限劣政策及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 推动家居产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五)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家居国家标准、产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产品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六) 协助政府部门和会员搞好利用外资工作。
(七) 组织出国考察学习、培训,接待国内外同行来访,参加有关会议和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八) 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开展IT和互联网+合作、产业经济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沟通产业情况,组织和参与有关座谈、研讨、鉴定会。
(九) 协调会员生产、经营、联合、出口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发展。
(十) 在政策和条件允许范围内兴办下属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宁波的家居产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 会长或秘书长签署同意,入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为本会会员代表。
(四) 由理事会或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加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产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和侵权行为,维护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能履行义务或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内未交清会费或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含会议),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党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入会申请。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和协调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季一次例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决策我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家居产业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心健康,有奉献精神,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最多连任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检查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
(六) 做好宣传工作。
(七) 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标准,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本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最多连任两届。监事长、监事不兼任本会其他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督促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对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处和市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5日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