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家具消费案件,回答了家具经销商撤柜后,家具市场能否免责的问题。
事发2018年4月,秦女士在上海宝山一知名家具卖场购买了榆木家具,与一家具公司确认了《定货单》以及《某家具市场订货单》。
2018年8月,家具被送至秦女士家中。
新家具有气味,一直到4个月,气味未散。秦女士开始与家具公司及家具市场交涉退货事宜,一直未能成功。
2020年9月,秦女士对家具材质发生怀疑,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家具材质并非榆木,而是人造板。
此时,家具公司已从家具市场撤柜,秦女士无法找到家具公司负责人。
秦女士找到家具市场,要求其负责退货。
家具市场表示,其只是市场经营者,并非家具的出售方,不同意为秦女士办理退货。协商无果下,秦女士无奈之下便将家具市场起诉至宝山法院,要求由家具市场退还货款;且因家具公司在出售家具时存在欺诈行为,而家具市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故要求家具市场“退一赔三”并赔偿相关鉴定费用。
庭审中,被告家具市场辩称,秦女士提供的订单中未标明材质,不是欺诈行为,且其不是销售者,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家具公司与原告秦女士签订的订货单未标注家具的材质,但秦女士提供了购买家具时拍摄的家具市场标价签照片,家具市场在审理中承认该标签是自己公司的,而标价签上所注明的货品名称、编码能与订货单上的编码等相互对应。根据证据显示,家具公司曾在电视媒体采访中表示其出售的家具是实木家具,原告秦女士所购买的家具标价签上明确注明了家具主材及辅材为榆木,而经鉴定系争家具的实际用料为人造板材,故应认定家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家具市场作为经营者将柜台出租给了家具公司,现家具公司已从该市场撤柜,故家具市场作为出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宝山法院判决家具市场退还秦女士家具购置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以及鉴定费用。该案一审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来源:第一家具网,新民晚报